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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运行与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并通过中国教科网(CERNET)和电信网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是全校师生员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教育技术中心是建设与管理校园网络的组织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行使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网络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能。
第三章 主干网及信息结点
第四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交换机、路由器和集线器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教育技术中心。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五条 各单位信息点接入须经教育技术中心审批以后方可开通。
第六条 未经批准各信息结点不得提供校外服务,不允许任何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如有此类事情发生,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连入校园网络。
第七条 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八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九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办理入网用户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用户接入校园网的安装调试。
第五章 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计算机信息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接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入网单位如遇重大网络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做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校园网上的各类网络服务器的维护须专人负责,建立和维护日志档案,日志档案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应严格遵守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和网络用户行为规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严禁用任何手段破解他人口令、盗用IP地址。
第十七条 严肃查处盗用IP地址、破解用户口令的危及网络安全运行与管理的恶劣行径。
第六章 网络信息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主页的建设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各处室可在教育技术中心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主页和其他专题网页。
第二十条 学校各处室建立的网页及发布的信息由本处室负责信息安全审查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技术中心审批,不得擅自建立网页、留言版、各种网络论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主页上的通知和公告发布须经学校宣传部审批,重要通知和公告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上发布的网页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络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取消上网资格、校纪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 盗用他人IP地址;
2、 恶意攻击网络,造成校园网或部分网络不能正常运行;
3、 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传播的计算机病毒而不采取有效措施;
4、 私自发布网页;
5、 恶意发送垃圾邮件;
6、 私自接入校园网;
7、 破坏校园网通讯线路和设备;
8、 发布和传递非法、有害信息;
9、 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
10、 干扰学校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11、 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络单位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取消上网资格、追究领导责任等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 私自建立代理服务器;
2、 本单位的子网管理与维护无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
3、 本单位建立的服务器无日志或日志保存不完整;
4、 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公共机房无上网登记日志或日志保存不完整;
5、 擅自调整校园网二级节点设备和主干线路;
6、 擅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7、 对外提供网络服务;
8、 擅自接入互联网;
9、 擅自建立网站;
10、 擅自建立留言版、网络论坛;
11、 擅自建立其他网络服务器;
12、 发布和传递非法、有害信息;
13、 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
14、 干扰学校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15、 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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